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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八条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八条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八条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标签: 条例 企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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