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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照年龄不同,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到十五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即15、16、17周岁三年)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即18、19、20、21周岁四年)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单失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按规定作退保处理(退保金详见附表)。

第九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后(补交利息标准按失效期间银行同期五年定期储蓄预期年化利率确定),可以恢复保单效力。保险人仅对复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

第十条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住址变更,需办理迁移手续的,可按规定转移保险关系,保险单继续有效。如在保险单生效满两年后不愿继续保险,可办理退保手续,按附表规定领取退保金。

第七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后,被保险人可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证明向保险人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时,投保人或受益人可凭保险证及死亡证明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从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超过一足年不提出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在领取死亡保险金时,如果有属于当期应交未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将在给付的保险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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