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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的基本精神

国际民航公约的基本精神

国际民航公约的基本精神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批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4国家主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

6争议和违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标签: 民航 公约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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