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8条的规定 心理 关注:1.55W次 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标签: 国家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www.chaoliuxuan.com/shcl/xinli/0m6gml.html